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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欠条换借条、欠条换欠条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条也可以理解为双方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是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根据该规定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债权人以借条换欠条保证人对重新出具的借条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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